在殘酷的商業競爭中,大多企業倒閉、破產并不是因為“他殺”,更多的是因為“自殺”。有時企業內部團隊矛盾,遠比外部競爭對手更加可怕。所以企業必須先做好內部團隊打造,才能一致對外做好競爭對手的應對。有人就會問了如果我和合伙人鬧掰了可以退股嗎?我們的文章就來告訴你答案。
一、退股的條件
一般來說,公司股東退股要滿足以下之一的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退股的方式
1、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回購、減資
股東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所持有的股權。允許股東通過股權回購的方式退出公司,實際上是一種減資行為。即公司以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退出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退出的目的。《公司法》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做出了強行性規定,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擔保事宜,公告等,周期比較長。
3、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第180條,有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有股東會決議解散;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一經解散,實際上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當然,解散后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程序相對比較復雜。
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是公司運營的重要前提,同時我們要做到未雨綢繆,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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