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冊之初就會在稅務局進行企業的稅種核定,以此來確定后期自己的公司來繳納什么樣的稅種,而對于企業稅種核定時,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對于這兩個稅種,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也會任意由企業在這兩個稅種間轉換。那么對于企業來說公司核定成為一般納稅人和核定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兩者的納稅申報上究竟有著什么樣的差別?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上就有著與眾不同之處。
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原則上應以月為納稅期申報納稅;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以季度為納稅期申報納稅;部分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納稅期,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在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而小規模納稅人則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以季度(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為納稅期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材料不同
相對于一般納稅人在納稅申報的時候,小規模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比較簡單;而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相對較多一些。
如果自己公司所在的企業系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的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或者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預繳增值稅時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而非《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等納稅申報資料。
建筑企業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相應出示以下資料: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如果你所在的企業,發生銷售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的業務,應在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結語:以上呢,就是專注從事企業資質代理的小編整理的關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上的不同之處,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的內容,可以關注大通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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