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般納稅人轉成小規模納稅人,不是想轉就能轉的,還需要有條件審核。如果有以下兩點,那么是無法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
無法進行一般納稅人企業轉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情況一:
5月1日新政實施后,未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轉回的一般納稅人,逾期后不得轉回小規模。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2、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的兩個條件。
無法進行一般納稅人企業轉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情況二: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已經超過了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
1、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2、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
3、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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