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果經營不下去一定要進行注銷,否則后患無窮。那么外資公司注銷需要哪些材料呢?文章為您介紹一下。
一、外資企業注銷程序
1、董事會決議通過;
2、投資方(股東)批準;
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準;
4、成立清算組,結算資產,公告,出具《清算報告》;
5、稅務(國稅、地稅)登記證注銷;
6、海關、財政、統計部門注銷核準;
7、外匯登記證注銷(外幣、人民幣購匯后匯出,外幣、人民幣賬戶銷戶);
8、工商(營業執照)注銷;
9、勞動登記證注銷;
二、準備材料
1、向外資審批機關申請解散外資企業啟動解散、清算程序前,須向企業原審批機關(各地區外經貿委)請求批準,并向外經貿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營業執照;
(4)批準證書。
2、提交備案
企業應在批準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開始清算,清算組應該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應該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成立后應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應由自然人的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工商局臨時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3、注銷文件
稅務局完稅、注銷所需文件:
(1)注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表;
(2)清理銷毀空白發票登記表;
(3)企業金稅卡,IC卡移交清單(防偽稅控企業提供);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5)發票購用印制簿;
(6)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清稅審核表;
(7)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貿委等有關部,委簽發的終止通知書或者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
(8)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清算表;
(9)最后一期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0)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4、工商注銷所需材料
(1)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外資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4)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機關的注銷登記證明;
(6)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關文件。
三、外資公司注銷注意的問題
1、財政補貼返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時可能因不同的行業而有不同的政策,或者當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而享受一定的財政補貼(當然,目前已經基本上沒有了)。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時,未滿協議或政策要求的經營期限的情況,可能會被要求退返財政補貼。因此,律師建議,外商投資企業在做出解散決議之前與當地政府溝通,就財政補貼是否需要返還等問題進行確認。
2、稅務注銷。稅務注銷通常是撤退過程中耗時最長、審查最嚴格的環節,如果處理不好,還可能引發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稅務注銷流程中,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是最復雜,最不可控預料的一環,律師通常會建議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提前溝通,必要情況下建議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稅務鑒證報告,確保順利通過。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稅務機關非常繁忙,在此期間,稅務注銷手續可能被延遲。
3、員工妥善安置。外商投資企業撤退時,員工安置問題相對比較難辦,員工可能會向企業提出各種各樣的要求,影響清算進程。律師建議,外商投資企業在決議解散之前,應做好穩妥的保密工作,避免出現員工罷工等群體性事件以影響生產;在決議解散之后,企業可以首先嘗試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署協議,以避免后續勞動糾紛對清算產生影響。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考慮依法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4、債權債務處理。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算期間,企業應當結清債權債務,不能開展新的經營,簽訂新的與經營相關的合同。對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簽訂的合同,可以在與對方協商后解除,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暫時無法回收的債權,為了不影響清算,可以考慮在通知債務人后轉讓給關聯公司,由關聯公司后續進行追討。
四、什么是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于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將外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無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擁有。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不僅受中國法律保護,而且受中國法律所約束。外資企業必須遵從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做任何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另外國家有關機關有權依法對外資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為了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收繳,并給予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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