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廣州市金融局官網發布《廣州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整改驗收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廣州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整改驗收工作方案
廣州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成員,各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區金融工作部門):
為切實做好我市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根據國家和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方案,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通過嚴格規范、穩妥有序整改驗收,實現行業市場出清、扶優抑劣、規范糾偏,確保向常態化監管穩步過渡,真正引導行業守住法律底線、政策紅線,回歸信息中介本質,堅持小額分散功能,定位線上經營模式,建立合理定價機制,服務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
(二)基本原則
1.明確標準,嚴格把關。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嚴格把關,整改驗收合格一家、備案一家。對于網貸監管規定未明確的行為,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點把握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線上經營、合理定價、專注主業等原則,穿透式界定業務實質。
2.分級驗收,明確分工。切實把握整改驗收質量與時間要求,堅持質量優先,明確省、市、區三級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細化整改驗收程序,保障工作扎實開展。
3.積極穩妥,分類處置。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有效防控風險。對整改驗收不合格的機構,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主觀整改態度等分類處置。對主動有序、無風險退出的,對以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理;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酌情不予處理;對不配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
4.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整改驗收具體業務合法合規性標準堅持科學制訂,及時公示機構整改驗收信息,接受社會及行業的監督。
二、職責分工
(一)成立市驗收專責小組
在市互金整治領導小組的總體框架下,成立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專責領導小組(以下稱為驗收專責小組),負責全市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查評估、驗收結果審查等工作。組長由市金融局分管局領導擔任;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為成員單位,并選派牽頭處室負責同志(處級干部)為小組成員。市驗收專責小組不設辦公室,日常工作(含審定市驗收工作小組初驗結果),由市金融局承擔。
(二)設立市整改驗收工作小組
在市驗收專責小組領導下,成立市整改驗收工作小組(以下稱為驗收工作組),組長由市金融局牽頭處室負責同志擔任,下設4個工作分組,具體負責對全市申請驗收備案的網貸機構進行初驗。每一個工作分組的組長由市金融局相關處室同志擔任,其成員包括:市金融局工作人員、聘請的第三方人員等。
(三)職責分工
1.市金融局:負責全市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重點工作為:一是牽頭制訂全市整改驗收方案;二是組織驗收工作小組成員參加整改驗收培訓;三是開展初驗及指導等事項;四是牽頭制訂風險應急處置市級預案,督促、指導相關區做好風險防控。
2.市網信辦:負責協助和支持市金融局加強整改驗收的網絡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協助收集有關網絡輿情,及時處置網上有害信息等。
3.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指導網貸機構定期開展網絡安全等級測評,依法落實各項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
4.市工商局:依法查處相關違法廣告;依法對涉嫌違反工商規定的網貸機構予以處置等。
5.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各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和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由省市聯合整改驗收的網貸機構、市初驗的網貸機構,不改變注冊地所在區日常監管與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職責。各區要切實加強對本轄區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整改驗收人力、物力、財力等投入,保障整改驗收有序推進。同時,各區積極穩妥推進相關工作,充分協調區工商、公安等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在機構退出環節履行相應職能,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牽頭對本轄區內的網貸機構進行審核驗收工作,可協調區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負責收集本轄區內的網貸機構申請驗收材料并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意見(加蓋區金融工作部門公章)正式提交市驗收工作小組,同時,在省、市互金整治辦指導下處理網貸機構退出、維穩等事宜。
6.其他部門職責分工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專項整治相關方案及部署要求執行。
三、驗收前相關準備工作
驗收工作組成員、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驗收工作的處室(科室)相關同志,參加由省金融辦聯合廣東銀監局開展的整改驗收專題培訓。
四、驗收及基本流程
按照國家網貸整治辦P2P分領域整改驗收時間安排,整體上我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等工作。
(一)省市分級開展驗收
根據網貸機構業務規模(以2017年12月底待收余額為依據,下同),分級開展整改驗收工作。其中:業務規模不足9億元的,由區金融工作部門牽頭開展整改審核、市金融局牽頭開展整改初驗,初驗結果按程序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業務規模超9億元(含)的,由省市聯合驗收工作組(由省組建)驗收。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聯合出具。
(二)基本流程
1.機構自評并申請驗收。網貸機構自評認為整改完成后,注冊地在廣州市的,向注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申請驗收,并提交申請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評報告(含相關證明)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結果、電子合同(樣本)、銀行存管協議等材料;并鼓勵網貸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自愿提交承諾函,承諾在整改驗收合格及獲得備案登記后三年內不轉讓股權(申請材料按省有關規定執行)。2018年3月10日后受理網貸機構的驗收申請。網貸機構原則上應于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及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驗收及備案資格。
2.網貸機構注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審核。區金融工作部門應指導督促網貸機構盡快提交自評及驗收申請相關材料,區金融工作部門收到一家網貸機構申請材料,審核一家網貸機構,提交一家網貸機構審核結果。區金融工作部門除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外,還需開展全覆蓋、有重點的實質性現場檢查,可通過核查賬務系統、資金流水、融資項目真實性、抽查借貸合同、暗訪檢查違規線下營銷和違規宣傳行為、產品合規性調查等手段,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等,查實查透問題,嚴防“帶病”通過驗收。審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對每家網貸機構形成審核報告,明確提出審核結果意見(需出具加蓋區金融工作部門公章的書面意見),并報市驗收工作小組。
3.市驗收工作小組初驗。市驗收工作小組組織對區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審核結果進行初驗,視工作情況,可采取與區同步驗收。對審核和初驗合格的機構,提交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如果市驗收工作小組在初驗后對區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結果有不同意見,需說明原因并將結果反饋區金融工作部門。
4.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市驗收工作小組將網貸機構初驗結果提請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確定初驗結果。初驗結果由市金融局行文報送省驗收專責小組復核、抽檢及審定。
5.初驗結果處置。
(1)對于初步驗收合格的網貸機構,市金融局在本局官方網站上對其初驗結果進行公示(不少于14個自然日);同時要求網貸機構在其官方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同步公示。公示期間如收到異地整治辦、出借人或借款人、其他網貸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等的舉報,經核查核實的,應當先行撤銷初驗合格意見并對網貸機構重新進行驗收。
(2)對于初驗結果不合格的網貸機構,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明確告知網貸機構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機構停止新發生網貸業務。網貸機構對存在的問題有異議的,需自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反饋并提交證明材料,經核實問題不存在或符合驗收標準的,初驗結果合格。
五、嚴格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的政策界限
(一)對于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貸業務的網貸機構,在本次專項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二)對于自始未納入本次網貸專項整治的各類機構,在整改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登記申請的,不得進行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
(三)對于《暫行辦法》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及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規定,網貸機構應當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違反,相應存量違規業務沒有化解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四)對于開展過涉及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現金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應當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26號)《關于對“現金貸”業務進行規范整頓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等文件的要求,暫停新增業務,對存量業務逐步壓縮,制定退出時間表。對于監管要求下發后繼續違規發放以上三類業務的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五)對于未與通過網貸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的,不予驗收通過。
(六)對仍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進行合作的網貸機構,或存量合作業務未轉讓或清償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七)對于為逃避整改驗收,暫停自身業務或處于不正常經營狀態的機構,原則上要求此類機構恢復正常經營至少2個月后,按照標準予以驗收。
六、整改驗收后分類處置安排
(一)整改驗收合格的網貸機構,及時納入日常監管。
網貸機構在收到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到注冊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中增加“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變更成功后,按照我省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申請備案登記。
(二)整改驗收未通過的網貸機構,分類予以處置
1.對于積極配合專項整治及整改驗收工作但最終沒有通過驗收的機構,應逐步清退業務,退出市場。
2.對于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無法完成備案登記但依然實質從事網貸業務的機構,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協調相應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包括注銷其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等。
3.對于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甚至已經有經偵介入或跑路、失聯的機構,由人行、銀監、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身職責予以取締,做好退出工作。
七、其他事項
如國家、省互金融整治辦、省驗收專責小組及其他上級部門有其他規定或要求的,市、區各相關部門(含市專責小組、驗收工作組)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