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給個人使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企業借款給本企業員工用于購房、購車,還有的投資人個人從被投資企業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資企業經營業務等,一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業對個人借款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不清楚,常常導致涉稅風險。我們的文章就為大家分析一下個人向企業借款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一、政策適用應注意的風險
1、納稅主體為與借款企業相關聯的本企業的個人,包括投資者(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家庭成員、企業其他人員;
2、判定時限為納稅年度終了后或超過一年;
3、是否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二、納稅主體范圍的確定
應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任職、受雇的企業人員向任職、受雇企業借款的三類。也就是說,對企業的關聯人員征稅,非關聯人員不征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企業員工向企業借款征稅,只限于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員工個人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為是否征稅并無明確規定。換句話說,如果企業出借的資金未用于購買上述資產或財產所有權未登記到個人名下,不適用上述政策。
三、納稅年度終了的理解
實務中,對于年度終了未歸還借款的時間節點問題,各地執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滿一年(即12個月)計算,超過12個月不歸還,就征個人所得稅;有的則是以12月31日未歸還界線,確定是否征稅。為此,納稅人要把握好時間節點,按當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四、是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投資者借款是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還是用于其他方面,實務中頗有爭議。一般來說,企業出借給個人資金未收取利息,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出借資金收取利息,為企業債權性投資,取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屬于企業經營行為。這樣,企業出借給個人的借款,用于企業經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有較大的區別,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比如,企業的資金是用于購原材料,則通過預付賬款或應付賬款核算;用于投資購買股票、股權,則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核算,企業投資后通過分紅、轉讓形式取得收益,這些資金均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而其他應收款核算的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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