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辦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答:《辦法》全文共5章36條,分為總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辦法》明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辦理時限等作了規定。
《辦法》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的內容;對宗教界開展網上講經講道、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途徑、方式、內容、參加人員等予以規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
《辦法》要求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許可證的平臺,應當與平臺注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注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未取得許可證的平臺,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辦法》明確了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監管職責,并規范了相關行政行為。
答: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這些都屬于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范圍。
從事這項服務,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2.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3.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5.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6.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此外,《辦法》明確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答: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是主體,《辦法》明確,必須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第二是平臺,必須是且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其三是人員,只有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才可以講經講道;其四是內容,要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要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其五是管理,要求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這些規定既賦予了合法宗教團體、院校、寺觀教堂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在互聯網上開展講經講道的權利,又有效防范非法宗教組織和個人在互聯網上拉攏信徒,進行非法活動。
答:宗教院校是培養愛國宗教后備人才、培訓在職宗教教職人員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據辦學實際需要,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互聯網宗教教育培訓。同時,《辦法》對宗教院校在互聯網上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平臺、對象等作出規范。主體只能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平臺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對外須使用虛擬專用網絡連接;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只能是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并且要進行身份驗證。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宗教傳統教育的尊重,也體現了對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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