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旅游業的蓬勃發展,旅行社作為連接旅游者與旅游資源的橋梁,其經營許可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為了規范旅行社行業,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旅游局及相關部門不斷完善《旅行社經營許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本文將對最新修訂的《實施細則》進行解讀,幫助旅行社及相關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和執行。
1. 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
《實施細則》旨在實施《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旅游業務。這一規定確保了旅行社行業的規范性和合法性,維護了旅游市場的秩序。
2.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管理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從事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這一規定有效防止了外國旅行社在中國市場的無序競爭,保護了國內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1. 國際旅行社業務
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的業務包括:
● 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游,并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 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并為其代理相關服務。
● 經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并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
● 經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并為其安排相關服務。
2. 國內旅行社業務
國內旅行社主要經營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并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此外,還可以為我國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等。
1. 設立條件
設立旅行社需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
● 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經營管理人員。
● 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必要的辦公設備。
● 按照規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對于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具體的管理人員和設施要求有所不同,但均體現了對旅行社專業性和規范性的高要求。
2. 審批流程
設立旅行社需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審批部門在收到申請后,將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于國際旅行社,還需經國家旅游局審批。
1. 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和管理。國際旅行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實行屬地管理。
2. 信譽檔案與資質等級評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標準對旅行社逐步實行信譽檔案制度和資質等級評定制度,以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和市場競爭力。
1. 交納與管理
旅行社需按照規定在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需存入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需增存120萬元。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2. 使用與補充
在特定情況下,如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或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造成旅游者損失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旅行社在補足質量保證金后,如連續三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降低其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