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均須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http://bj.gsxt.gov.cn),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2023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選擇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所報送2023年度紙質年度報告表。
二、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8號)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規定,大型企業要將上述情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報公示。
三、按照《工商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做好年報“多報合一”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8〕42號)、《市場監管總局 商務部 外匯局關于做好年報“多報合一”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信〔2019〕238號)的要求,“海關管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機構)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海關或商務外匯“多報合一”年報。按照《關于做好“多報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京市監發〔2022〕50號)的要求,開展與人社、稅務、醫保有關事項的“多報合一”報送,采取自主選擇、一次申報、數據共享的方式,保障企業享有更加便捷、高效的年報服務。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要求,如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有關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上述情形的個體工商戶,將被依法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31日
(文字來源于: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