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的建設和管理,規范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土保持生態生態環境工作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任務是通過建立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對全國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狀況實施監測,為國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政策和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水利部統一管理全國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制訂有關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組織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國內外技術與交流,發布全國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管理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以及授權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轄區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管理。
第五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
第六條 :省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作為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對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進行修訂的,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條: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或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測站網的建設
第八條: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的指導下,按基本建設程序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其運行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九條 :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由以下四級監測機構組成:一級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二級為大江大河(長江、黃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遼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三級為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四級為省級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
省組重點防護區監測分站,根據全國及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設立相應監測點。具體布設應結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點)及水文站點的布設情況建設,避免重復,部分監測項目可委托相關站進行監測。
國家負責一、二級監測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三、四級及監測點的建設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建設的監測站點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須經規劃批準機關的審查同意。
第十條: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單位應設立專項監測點對水土流失狀況進行監測,并定期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監測管理機構報告監測成果。
第十一條:下級監測機構應接受上級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須由具有相應監測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從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經專門技術培訓,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監測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和實施計劃,建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網,承擔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任務,負責對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質量保證,開展監測技術、監測方法的研究及國內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負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對下級監測成果進行鑒定和質量認證,及時掌握和預報水土流失動態,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除本款規定的職責外,各級監測機構還有以下職責: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擬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標準,組織對全國性、重點區域、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測,負責對監測儀器、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認證,承擔對申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資質單位的考核、驗證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參與國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和開展跨省際區域、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監測工作。
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對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的管理,承擔國家及省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省組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的主要職責:按國家、流域及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對列入國家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治理區、重點監督區的水土保持動態變化進行監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編制監測報告。
監測點的主要職責:按有關技術規程對監測區域進行長期定位觀測,整編監測數據,編報監測報告。
第十六條:開發建設項目的專項監測點,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對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接受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 監測數據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實行年報制度,上報時間為次年元月底前。
下級監測機構向上級監測機構報告本年度監測數據及其整編成果。開發建設項目的監測數據和成果,向當地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報告。
年報內容按有關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九條:國家和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成果實行定期公告制度,監測公告分別由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布。省級監測公告發布前經國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審查。
監測公告的主要內容:水土流失面積、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發展趨勢,水土保持情況及效益等。
國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發布一次,重點省、重點區域、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的監測成果根據實際需要發布。
第二十條:各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外提供監測數據須經同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一條:對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無故不上報監測數據,不按規定開展監測工作,在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未經同意擅自對外提供監測數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