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類型有很多,立體商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今天我們來了解關于立體商標注冊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這些問題對于商標注冊幫助是什么?
立體商標:是指具有長、寬、高三個維度,能使相關消費者區分商品來源的一類商標。盡管定義非常清楚,但相對于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在注冊、使用和侵權判定方面都顯得較為復雜。
立體商標注冊值得關注的問題
1、不得具有功能性
我國《商標法》對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為立體商標附加了“非功能性”的限制,即“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不難看出,與傳統二維平面商標注冊的限制性條件相比,立體商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非功能性”。傳統的二維商標如文字、圖形、圖文組合等均是平面形式,這些平面標識一般不會具有什么技術功能,相比之下,由于在物理形態上很多與商品本身難以分離,許多立體商標一旦獲準注冊,就會在事實上造成對某種商品外形上的壟斷,尤為嚴重的是,當某種商品形狀具有功能性的情況下,這種注冊就會造成該企業對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的攫取。
因此,與傳統商標不同,立體商標要想取得保護,除了要具有平面商標所必需的顯著性之外,還要滿足非功能性的限制條件。事實上,將“非功能性”作為此類商標注冊的限制性條件,已成為各國商標立法之通例。
2、立體商標注冊顯著性
不具有顯著性就不構成商標,更不能獲得商標注冊,這一條件在平面商標擴展為三維的立體商標后在基于表明商品來源這一基本前提下同樣適用,因此,立體商標的注冊必須要具有顯著性這是無可爭議的。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企業容易陷入一個誤區,即認為立體商標可以和平面商標一樣,在大量使用后具備“獲得顯著性”,從而可以獲得商標注冊。這種誤區的錯誤在于:很多立體商標在去除平面標識后,并不必然能像平面商標那樣因為長期營銷而發揮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3、不要求“立體”形狀本身具有顯著性
常見的立體商標很容易讓人們產生一個誤區——認為立體商標要獲得申請必須要具備較為獨特的立體外形。事實上,無論是從商標審查標準還是從國外實踐分析,我們都不難對此觀點作出否定。
首先,從《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7年版)來看,三維標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組合顯著性的判斷存在三種情形:
(1)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標志的組合而成,該立體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2)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不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標志組合而成,該立體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3)商標由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標志組合而成,該立體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但該商標注冊后的專用權保護范圍應僅限于具有顯著特征的平面標志部分。
不難看出,立體商標整體是否具有顯著性并不要求“立體”本身具有顯著性(僅僅是保護范圍不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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