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icp許可證代辦,是我司代辦業務之一,首先企業辦理前要對相關政策有了解,該資質辦理對外資比例是有要求的。ICP許可證是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之一,主要用于經營性網站。那具體icp許可證內容看看下文的介紹。
一、icp許可證外資比例限制
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但現在有些類目已經取消50%的限制了,比如EDI許可證,最高外資占比可以達到100%。
二、icp許可證經營類別限制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增值電信業務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放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知》規定,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B21)的外資持股比例可至100%。但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屬于禁止類。由此可見,新聞和出版類網站不向外資開放。
另外按照我國承諾的WTO減讓表中所列出的服務項目,對非香港、澳門資本開放申請的增值電信業務為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業務(經營性電子商務類,外資比例可放寬100%)、存儲轉發類業務(包括語音信箱、電子郵件業務、傳真存儲轉發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等3類。
按照CEPA協定,對香港、澳門資本開放申請的增值電信業務為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性電子商務類,外資比例可放寬100%)、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包括語音信箱、電子郵件業務、傳真存儲轉發業務)、呼叫中心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等7項業務。
三、icp許可證申請外資自身資質要求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指出,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此條款否定了單純的財務投資者進入增值電信業務領域,但其在該領域的投資業績能否作為審核依據,審批部門可能會個案調整。
四、icp許可證審批流程(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1)正常流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文件,工信部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如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2)前置審批(根據最新國務院政策已經取消了)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上述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商務部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應向國務院商務部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值電信業務的,應向省級商務廳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工商登記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注冊登記后,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5)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審批期限為60日,審批后頒發對應的《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五、icp許可證申請的條件?
1、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2)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2、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 符合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3、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3)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4)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4、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六、外資icp許可證審批需要哪些申請材料?
1、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專用表格
4、中方投資者的有關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企業基本情況的介紹
5、外方主要投資者的有關材料
(1)公司登記證
(2)經營許可證和運營經驗與良好業績的證明
(3)過去3年的公司年報
(4)資信證明
6、外方其他投資者的材料
(1)公司登記證
(2)公司基本情況介紹
(3)結論
7、其他材料
(1)合資公司擬通過已有公司股權轉讓方式成立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
(2)根據法律法規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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