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怎么辦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不是單一的資質,常見的資質就有10個,如ICP許可證、EDI許可證、呼叫中心許可證等。下文小編通過廣東管局發布的文章,讓您全面了解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一起看看下文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本電信管理機構就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主要審批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主要條款包括:
1、《電信條例》
第九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推進經營許可證的網上申請、審批和管理及相關信息公示、查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第四條 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五)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及技術方案;
(六)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第九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
第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電信管理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機構對申請人實地查驗,申請人應當配合。
電信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獲準經營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要求和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更新):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1、住所必須在自貿區內。
2、營業期限不少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3、登記狀態必須為存續。
4、經營范圍包含電信業務。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2、專業人員至少包括客戶服務負責人、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許可事務負責人等。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1、公司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
2、公司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3、使用的互聯網域名和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應為經營者(含公司股東)依法持有。
4、必須符合《電信服務規范》以及《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 定義及分類》(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 分級指南》(YD/T 2782-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 通用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YD/T 2692-2014)等標準要求,建立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措施。
(四)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1、主要辦事機構必須與住所一致。
2、設施必須在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內設置。
3、從事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等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的,必須租用合法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通信資源,不能向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轉租所獲得的通信資源。
4、從事交易處理業務的,服務平臺必須符合《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技術要求 電子商務服務》(YD/T 3105-2016)等標準要求。
5、從事呼叫中心業務的,呼叫中心系統必須符合《呼叫中心服務質量和運營管理規范》(YD/T 2823-2015),具備未經用戶同意禁止呼叫、限制商業營銷呼叫等功能,符合電信管理機構關于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各項要求。
6、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服務平臺必須符合《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技術要求 移動應用商店》(YD/T 3106-2016)、《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技術要求 即時通信服務》(YD/T 3327-2018)等標準要求。
7、從事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的,系統必須符合《域名系統運行總體技術要求》(YD/T 2135-2010)和《域名系統遞歸服務器運行技術要求》(YD/T 2138-2010)等標準要求。
8、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要求,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網絡安全防護、違法信息監測處置、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網絡安全威脅治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用戶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等制度,并具備相應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1、經營的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必須符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所列電信業務的具體劃分。
2、從事新聞、出版、藥品和醫療器械、視聽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經營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涉及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類服務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必須事先在金融管理部門完成備案登記。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公司申請經營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時,除應注冊和維護企業基本信息,還應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許可申請表、業務專用表、申請承諾書等申請材料。
(一)注冊信息
企業申請時,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或機構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機構代碼、法人企業或機構名稱、法人類型、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及證件號、企業法定代表人證件掃描件、營業執照掃描件。同時,應確認注冊賬號信息,包括該企業關聯的登錄名、密碼、郵箱、聯系地址、手機號。
(二)應提交的材料、方式和期限
1、《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表》
應申請時提交(含申請業務信息、申請主體信息、股東股權結構信息等)。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具備服務能力前,應線下提交申請表原件;服務能力具備后,可在線填報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應注冊時提交,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3、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應注冊時提交,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新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4、公司從事電信業務人員的勞動合同
可約定期限(作出審批決定后一個月內)補充提交復印件。
5、公司從事電信業務人員的社保證明
可約定期限(作出審批決定后一個月內)補充提交復印件。
6、主要辦事機構《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
可約定期限(作出審批決定后一個月內)補充提交復印件。
7、服務器等設施托管接入協議
可約定期限(作出審批決定后一個月內)補充提交復印件。
8、《公司章程》
申請時提交,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9、《業務發展計劃表》
應申請時提交。申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信息服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時,需要提交相應業務發展計劃表,標注擬開展服務項目的細化分類。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具備服務能力前,應線下提交原件;服務能力具備后,應在線填報。
10、服務和質量保障措施
可約定期限(作出審批決定后一個月內)補充提交相關文件。
11、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可約定期限(作出審批決定后一個月內)補充提交相關文件。
12、申請承諾書。
應申請時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具備服務能力前,應線下提交承諾書;服務能力具備后,可在線填報承諾書。
四、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申請條件的承諾,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電信管理機構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電信管理機構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約定期限內提交應補交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原行政審批決定。
電信管理機構將在作出審批決定三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和申請材料是否屬實進行檢查。對發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予以相應處罰;對發現違反承諾的,電信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將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予以相應處罰。
六、其他告知事項
對未在承諾約定期限內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審批機構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將記入信息通信違法不良記錄庫,依法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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