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歷經十年沉淀,社會對于商標注冊意識逐步加深,對于商標法了解卻遠遠不夠本文將為您梳理商標注冊關于《商標法》第15條解讀法規。
《商標法》第15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商標法歷次修改與條文內容
《商標法實施細則(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1995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1999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87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1994年《商標代理組織暫行管理辦法》第10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1998年《商標代理組織暫行管理辦法》第10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2010年《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8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及時準確地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標代理服務,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
商標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經銷、代理等銷售代理關系意義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進行注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代理人、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審判實踐中,有些搶注行為發生在代理、代表關系尚在磋商的階段,即搶注在先,代理、代表關系形成在后,此時應將其視為代理人、代表人的搶注行為。與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謀搶注行為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視其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對于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與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等進行推定。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不僅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相同的標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標志;不得申請注冊的商品既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類似的商品。
關于第15條規定及其修改的相關解釋: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搶先注冊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在經濟活動中地位越來越重要,代理人、代表人惡意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的現象不斷發生,甚至愈演愈烈。
為了保護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規定,如果本聯盟一個國家的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所有權人授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本聯盟一個或者多個國家申請商標注冊,該所有權人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注冊或者要求予以撤銷,并有權反對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標。
我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應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來源:央財知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