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想要設立分公司,首先要搞清楚分公司注冊登記的兩點,一是登記管轄,二是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登記分公司,接下來帶您一起了解分公司注冊工商登記法規。
《公司法》第10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這兩條對于“公司主要辦事場所”提出要求,那么如果非主辦事場所,就要涉及到分公司注冊登記問題了,在看看相關法規如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5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關于此點你要考慮到“公司以外的經營場所”是指什么場所,比如說同一個城市,A區為總公司,B區為分公司,兩者在同一城市,答案是面臨的審批機構不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分公司營業執照,并沒有明確的答復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7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注: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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