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7年12月之后,今天2019年(5月1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第二次發布《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建筑工程總承包無管理辦法導致建筑資質申請難度增加,未來發布建筑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對建筑行業資質辦理更有優勢。
此次《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變動內容:
第五條:(監督管理部門)
新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發包階段和條件)
新增: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
修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舊: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新增: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舊: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具備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經驗以及從事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合同價格形式)
修改: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舊:固定價格合同)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
新增: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二)
新增: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質量責任)
新增: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五條(安全責任)
修改: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刪除: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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