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視覺中國和黑洞的照片之外,還有坐在奔馳發動機罩上哭泣的女人。事實上,這兩個事件都說明了一個現象,即很難保障權利。說這個過程“悲慘”并不算過分。與汽車等有形財產相比,保護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權利更加困難。因為無論是所有權、侵權還是所涉知識產權的價值,權利人更難提交證據。這也是為什么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中,長期以來有一句諺語說“難以證明,侵權成本低,賠償金額低,權利保護成本高”。
考慮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難度,為了節約保護權利的成本,提高保護權利的效率,在侵權事實較為明確的一些領域,“商業權利保護”和“權利保護公司”等模式逐漸出現并受到用戶的歡迎。雖然“商業權利保護”、“權利保護公司”或一些專業律師事務所的具體運作模式不同,但其核心實質在于接受權利人的委托或授權,通過集中訴訟對版權和商標權進行權利保護。在這一過程中,權利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合同,約定訴訟風險和利益等權利義務,權利保護代理人負責訴訟活動,獲取實際經濟利益。
可見,“商業權利保護”模式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有利于發揮其專業優勢,降低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成本,促進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形成。作者試圖解釋“權利保護源于侵權,權利保護源于侵權”這一事實。在此基礎上,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什么是合法合理的維權方式?換句話說,“商業權利保護”模式是合法的還是道德上負責任的?
在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權利人至少需要證明以下事實:他有權對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主張權利,被告實際實施了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的價值,以及所指控的侵權行為給他帶來的損失等。一旦證據鏈確立,被告必須為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無論原告是權利人還是代理人。
如果一切正常,“商業權利保護”是無可指責的。然而,市場是以利潤為導向的,尤其是當各種法律規范和職業道德不相匹配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以保護權利和敲詐勒索為幌子的侵權行為。例如,未經授權或已進入公共領域的版權用于保護權利,這顯然是法律無法支持的。
視覺中國“維權”行為引發公眾批評和憤怒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以“權利持有人”的身份占有了公共領域的作品,并進行了大量訴訟,迫使這些作品的使用者服從法律,為他們沒有權利的作品的使用權付費。
不可否認,“商業權利保護”在權利保護實踐中確實存在不規范之處,如圈內眾所周知的“權利缺陷”和“打包銷售許可”現象。這些行為需要得到行業的加強,公眾的監督和法院的駁斥。然而,我們不能簡單而粗略地得出一個完全否定“商業權利保護”的實際作用和社會價值的結論。
一般來說,公眾應該尊重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無論是原始權利人還是行使權利保護的商業主體。這不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也是鼓勵原創和創新的現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摒棄各種“拿來”的落后行為,真正樹立尊重原創的意識。因此,我們不能輕率地貼上“版權流氓”的標簽,以保護“商業權利”和其他行為。
來源:人民日報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