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家庭都會常備藥品,間接刺激了藥品行業發展,而想要進入藥品行業的創業者,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不能少,并且還需要知道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和批發的區別,因此藥品經營許可證分批發和零售。那么藥品批發、零售許可證有什么區別呢?
1、二者的銷售對象不同,藥品零售針對的銷售對象是個人,而藥品批發企業不能將藥品銷售給個人,而是應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
2、二者的監管部門不同,藥品零售企業由當地市、區、縣食藥監局監管;藥品批發企業由省、市食藥監局監管。
3、二者執行的GSP檢查標準不同。
簡單的區別就是一個是多種多樣多產量的需求,一種是分類賣,而在辦理許可證條件上雙方仍然存在明顯區別,接下來我們就看看辦理藥品批發、零售許可證條件區別是什么?
辦理藥品批發經營許可證條件
1、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75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82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
4、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
5、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
5、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和其他條件
辦理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條件
1、合法規章制度和經過認定的醫學人員
2、符合《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
4、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
上述便是為您整理的“藥品批發、零售許可證”相關資訊,如有相關疑問直接撥打→13391522356←獲得一對一服務咨詢服務。如果這樣還不夠,不如嘗試掃碼關注大通天成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