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在北京首鋼滑雪大跳臺舉行的北京2022年冬奧會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決賽中,中國選手谷愛凌奪得冠軍。這是她個人首個冬奧會獎牌,同時也是冬奧會歷史上第一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項目金牌,以及中國代表團冬奧會歷史上的第一枚雪上項目金牌。
剛剛奪得奧運金牌的她,青春靚麗,實力超群,性格可愛,被譽為花滑天才少女,簡直是拿了“爽文女主”的劇本,可以說是天生偶像,商業價值自然不可小覷。
目前,谷愛凌有商業合作的品牌多達26個,商業價值過億,斬獲奧運冠軍之后,這個數字恐怕還得往上漲,如此醒目的“商機”,當然會有伺機而動的投機者想要來蹭一把!
據天眼查App顯示,“谷愛凌”商標申請信息達29條。其中,自然人張某于2019年6月申請的11個“谷愛凌”商標已完成注冊,國際分類涉及教育教育娛樂、廣告銷售、燈具空調等。其余多個公司及自然人申請的“谷愛凌”商標流程顯示為“被駁回”或“商標無效”。
惡意注冊商標早已不是新鮮事。
有的“傍名人”,從papi醬、丁真等網紅,到“楊倩”“陳夢”等奧運健兒,均曾中招;有的“蹭熱點”,“雷神山”“火神山”一度被瘋搶,“清澈的愛”也沒幸免……不禁要問,商標“碰瓷”為何大行其道?無非還是“利”字當頭。
奧運冠軍備受關注,將其姓名注冊為商標,顯然自帶廣告效應。但這并不代表商家可以隨意搶注名人商標,并生產、銷售相關產品。
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注冊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或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及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注冊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的公眾人物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就屬于將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行為。如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某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由此可見,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將名人的姓名搶注為商標,必然將會面臨重重法律及市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