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被投資企業)股東有個人和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位于多個省市。我司擬于近期進行分紅,對于股東類型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應由我司(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是應該由合伙企業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應在我司注冊地還是各合伙企業注冊地?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第二十條規定,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即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股權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分紅,不并入該合伙企業的收入,應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企業合伙人將分配的分紅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分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款,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至于你公司“對于股東類型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進行分紅”,相關所得稅問題,不同于你公司直接向個人支付分紅,因此,既非由你公司(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非由合伙企業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是由該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原則上為合伙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希望大家通過大通天成小編的介紹能對合伙企業所得稅怎么交(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稅)有一個更為深入的認識。如果有其他相關疑問,或者有需要辦理注冊公司,歡迎咨詢大通天成在線客服,也可以撥打我們的電話13391522356,我們有專業人員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