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復》,其中明確將在北京向外資開放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同時,鼓勵外商投資成人教育培訓,還允許投資文藝表演團體、音像制品制作等。
在京向外資開放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規定,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此外,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對此,《關于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調整了信息服務業務相關實施情況:
1、向外資開放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外資股比不超過50%),吸引海外電信運營商通過設立合資公司,為在京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2、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海淀園,取消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外資股比限制。
3、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區和示范園區,取消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
多領域鼓勵外商投資
在教育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要求,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批復》作出相應調整,由北京市制定發布鼓勵外商投資經營性成人類教育培訓機構、支持外商投資舉辦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具體辦法。
在音像制品制作方面,《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要求,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制作業務。
《批復》作出相應調整,允許外商投資音像制品制作業務(限于在北京國家音樂產業基地、中國北京儲備創意產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在文旅方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要求,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等。
《批復》作出相應調整,在通州文化旅游區,允許外商投資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允許在京設立并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針對上述調整,《批復》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同時,《批復》明確,國務院將根據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