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的申請和辦理。
二、申請事項
事項: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分項:備案、變更、注銷、補證。
三、法規依據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關于加強藝術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1〕55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 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文化部關于貫徹實施<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6〕3號)。
四、實施機關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工作。
五、備案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備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各地提交方式由各備案單位擬定。
1.申請材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材料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3.申請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1.備案
(1)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從事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藝術品經營單位辦理備案時,還應同時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或海關出具的ATA單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2.變更
(1)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2)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3.注銷
依申請注銷,申請人(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銷申請書;
(2)原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正、副本)。
4.補證
(1)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七、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
八、備案時限
受理期限:當場受理。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相對人;當場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當場辦結。
十、備案文書
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正、副本)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如實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三、聯系方式(各審批單位填寫)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相關問題
(一)什么是藝術品經營單位?
答:《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所稱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包括:藝術品收購、銷售、租賃經營單位,藝術品拍賣企業、進出口經營單位、商業性展覽企業、鑒定評估機構,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電商平臺企業、租賃平臺企業等,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融資企業(含藝術品基金信托、藝術銀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