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也稱個人獨資,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一般是由自然人投資并且個人承擔盈利或者是虧損,在對于這樣的情況下面風險比較大的話,也是有一個人進行傳單的,那么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是什么?我們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其典型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中國人,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不是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投資人應但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是債權人獨資企業解散后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最重要的一點個人獨資企業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不是法人。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這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最重要的條件,限定其投資人只能是一個人并且必須是自然人。如果投資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資,而不是獨資;如果投資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個人投資,而是團體人派生出來的投資;即使一個法人獨資設立的,那樣也難以算作是個人獨資。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種特定的情況,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間,財產并沒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況下,如果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將允許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需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予以明確,這樣在承擔企業的債務責任時,有明確的界定。在立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不愿考慮這種特定情況,或者認為這與個人獨資有矛盾,而只有純粹的個人財產才行。
對于這種情況,法律規定應當面對現實,不應繞開實際問題,所以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作出了相適應的規定;至于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是否會產生矛盾,這是不會的,因為在設立個人獨 資企業的過程中始終只出現一個投資主體,并不出現兩個自然人。至于這個投資人用作投資的財產來源,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則未作規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財 產作為個人投資,在中國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背景開辦個人獨資企業的情況將不會是個別的,關鍵是只能以一個自然人的名義投資,并明確有關的法律關系。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經營實體,應當有自己的稱呼,就是企業名稱,或稱商號、商業名稱,以表示與其他企業的區別,就是使自己的企業有可識別性。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對企業名稱的確定,采取比較寬松的原則,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資人的姓名作名稱,而可以自行選擇商號,但不能超出法律許可的范圍。
1、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兩種計算方法。
2、收入所得:
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具體對應稅率如下:
①、全年收入所得額不超過15000,稅率5%;
②、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15000-30000的部分,稅率10%;
③、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30000-60000的部分,稅率20%
④、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60000-100000的部分,稅率30% ;
⑤、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100000的部分,稅率35% ;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適合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目前,我國《公司法》并未對個人獨資企業作出規定,僅有現行獨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作了完備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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