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章程是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基礎,也是企業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按照規定,企業成立需要確定企業章程,企業性質不同,章程內容也不一樣。那么中外合資企業章程如何起草?其有哪些特點?下面小編結合《公司法》相關知識,給大家做個介紹。
中外合資企業章程由標題、通過時問和會議名稱標注、正文、尾部四部分組成。
1、標題
中外合資企業章程的標題應該是全稱式的,它由章程制定單位的全稱和文書種類組成,如“××××合資企業章程”。
2、通過時間和會議名稱標注
標題下用括號標注“××××年×月×日×××會議通過”字樣。
3、正文章程的正文
一般是條款式。大型合資企業可采用總則分章式,而中小型合資企業采用分列條目較適宜。正文應包括的內容必須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的明確規定來分條排列,主要包括:合資企業名稱及所在地;公司宗旨、經營范圍和期限;合資各方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職務;公司投資總額、注冊資本額、各方出資比例、股份轉讓規定;利潤和虧損的分派比例和規定;董事會的組成、議事程序、董事任期、董事長及董事的委派;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辦事規則、總經理及高級人員的任免;會計制度的原則;公司的終止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
正文結尾可列附則,寫明章程修改權限、生效日期等。
4、結尾
包括署名和日期。
1、法規性。
中外合資企業章程是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中外合資企業合同所制定的條款。它規定了合資企業宗旨、組織原則及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是合資企業的行為規范,是合資企業的根本法。
2、合法性。
中外合資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因此遵守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特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除此之外,必須遵守合同的各項合約,必須以合同為準,其有關內容可以和合同有重復,但不能和合同有矛盾。
3、內部約束性。
它要求組織內所有成員都必須按章行事,按照條文規范自己的行為,還要求其各級組織必須嚴格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原則、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及其工作職責來運作。
中外合資企業簡單來說就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境外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它設立在中國境內,受中國相關的法律制約。它的設立應經過相關機構的審批,那中外合資企業辦理流程應該是怎樣的?
中外合資企業辦理流程:
審批機關:工商局
注冊成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 、 (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 ,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同時領取《外商投資企 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 ) 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 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 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審批機關:發改委
審批機關:商務局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許可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合資企業的申請書(含附表: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空白表 格下載、示范文本下載)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授權委托書(空白表格 下載、示范文本下載)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空白表格下載、 示范文本下載); )
2、合資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合資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 由合資各方委派的合資企業董事長、 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名單 (包 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派書) ;
5、專項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許可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 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香港、澳門 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的 資格證明、中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合資各方在注冊地開戶銀行出據的資信證明、計劃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等) 。
審批機關:工商局
申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一)外商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 、 《中方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外方投資者(合伙企業合 、 伙人)名錄》《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外國合伙人應提交經所 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 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 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以及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香 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 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 ;外國合伙人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 止外交關系的, 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境外住所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 館認證,但外國合伙人在中國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 需公證認證) ;
3、 《指定(委托)書》 ;
4、合伙協議;
5、 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以實物、 (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還應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 明。 )
6、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7、 《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
8、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9、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10、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還應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12、外國合伙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 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13、 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 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審批機關:公安局
申請刻制印章須填寫《印章定制單》并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原件、復印件;刻制印章申請函(規格為 A4 紙,須打印,注明單位名稱、需刻制印章的名稱、數量、法 人代表簽字) ;經辦人持有法人代表簽字的介紹信(證明經辦人為該 企業工作人員) ;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審批機關:代碼管理中心
1. 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原件的雙面復印件各一份 (外企還需批 準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2. 本單位公章;
3.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各一份;
4. 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證
審批機關:統計局
(1)《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甲)或《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 (乙) (加蓋申辦單位公章)
(2)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審批機關:稅務局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 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如為租賃的場所, 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 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 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7.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8. 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審批機關:外匯管理局
1、書面申請
2、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3、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營業執照
5、公司章程
6、合資合同
7、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十、財政登記
審批機關:財政局
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營業執照 (副本) 之日起 30 日內,到注冊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辦理財政登記。辦理財政登記 須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
3、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4、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及董事會組成的批復;
5、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主管部門證明;
6、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證書;
7、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8、外商投資企業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
9、銀行開戶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或預留印鑒卡。
另:企業填寫的財政登記卡須加蓋企業公章、財務章、法人代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