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少有人聽說過公司資金需要實繳了,那是因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不需要實繳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雖然注冊資金不需要實繳了,但是還是需要認繳記制,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認繳制與實繳制有什么區別?
1、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認購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足額出資的要求。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這些關于支付資金的規定。
2、訂閱系統與實際支付系統不同。實收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額。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必須有相應的資金數額。實收制需要占用企業資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的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運營效率。
3、認購制度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質押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再領取驗資證明。認購登記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企業資本運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而不占用企業資本。因此,在目前的要求下,事實上,公司不需要支付注冊費,而是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是支付還是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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