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證一樣,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統一賦予的單位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系統覆蓋范圍廣泛,對申領代碼單位的資質審核也有數字檔案(檔案數字化)作為憑證,可以動態追溯每一個組織機構的歷史發展變化。
從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質監機構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84號),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退出了歷史舞臺。
建立代碼統一標識制度的意義: 對單位法人實行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實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國家整個經濟和社會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一制度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且具有緊迫性。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國家質檢總局下設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為了規范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組織機構代碼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110號總局令《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證一樣,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統一賦予的單位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系統覆蓋范圍廣泛,對申領代碼單位的資質審核也有數字檔案(檔案數字化)作為憑證,可以動態追溯每一個組織機構的歷史發展變化。
從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質監機構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84號),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退出了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