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資本最低多少,注冊公司資本100萬實繳多少?公司的資本要求和經營的類型有關系的,還有行業的發展情況,在一般情況下金融類的公司注冊資本是最高的,然后服裝類型其次。在深圳也是這樣的,大家也知道深圳的發展速度很快,還有金融產業也很發達的,所以在深圳注冊金融類型公司會有一定的好處,主要是可用的資源多。公司注冊資本能用貨幣和無形資產出資,可以用無形資產出資的有:商標權,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著作權和土地使用權,今天就來分析下注冊公司資本最低多少,注冊公司資本100萬實繳多少。
注冊公司資本最低多少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8萬元,新公司法第59-64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二:兩名股東及以上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人民幣。
三:投資管理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是1000萬元。
四: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人民幣。
五:倉儲類型的公司最低資本是200萬元。
六:咨詢服務類公司4萬元。
七:建筑房地產業公司500萬元。
八: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是50萬元,但是要以生產經營為主。
2018年我國新公司法規定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常見公司的注冊資本
一、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二、基金類公司
1、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2、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2項)
3、社保基金托管人應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三、信托公司
1、信托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2、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四、小額借貸公司
1、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為2億元。
五、商業銀行
1、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2、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3、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4、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
注冊公司資本100萬實繳多少
現在是創業的高潮時代,很多人都選擇去創業,國家也出臺相應的政策鼓勵支持創業,所以在注冊公司的時候也降低了很多門檻,比方說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和認繳情況有做變動。那么注冊公司資本100萬實繳多少呢?
一、注冊公司資本100萬實繳多少
公司注冊資金分為實繳和認繳。實繳制度意思是公司在注冊的時候,投資人就必須向公司賬戶繳足投資額,或者首次繳20%,其余兩年之內繳足,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如果不繳足就無法注冊公司,這就是注冊資本實繳制。
而現在改革之后,新的政策是注冊資本認繳制,意思是首先國家不再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注冊資本,而且不再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向公司的投資時間,甚至也可以在20年內向公司投資就可以,完全由股東之間自己約定。這樣就相當于降低了注冊公司的門檻了,極大了支持了各位創業者。
現在,注冊個10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把100萬存到銀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就可以了,這100萬還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馬上交,在公司章程規定2、5、10、20年繳清(等于是分期付款的意思),這就是注冊資金認繳制。
二、公司注冊資本規定具體的要求
自今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2013年度的最新修訂內容開始正式生效。此次《公司法》修訂共涉及十二個條款內容的變化,并集中體現于公司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公司資本繳納制度兩大方面。
新公司法的兩個新內容,從宏觀上解讀上述法律條文修訂的核心要旨,可以總結為兩個主要方面:
1、取消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限額。
根據修訂后的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并無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自行確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徹底改變了在我國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資本制。此外,從公司法修訂后其他條文中仍規定有股東認繳出資的制度內容來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許所謂零注冊資本的公司存在,否則并不存在繼續規定股東認繳出資的必要性。
2、取消股東實繳出資的比例與時間限制。
根據修訂后的公司法,股東于公司設立時只需認繳出資,即申報其擬持有的公司出資數額。至于股東認繳出資后,具體應于何時實際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數額,以及實際繳納出資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通過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規定,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自行確定。除此之外,只有對于通過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對外公開募集股份之前,發起人應實際繳足其認繳的股份。
三、注冊資本出資過低的法律風險
股東出資過低可能無法享受“有限責任”。
現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為有限責任制,即股東僅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于超過其出資范圍的債務,股東并不負有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制的適用又以公司資本的充實為前提,當公司資本數額與公司對外舉債數額之間存在明顯或者嚴重差距時,可能導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認”,股東將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因此,修訂后的公司法雖然沒有限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如果股東出資數額過低,導致公司明顯缺乏償債能力,股東就可能因此喪失有限責任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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