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隨著經濟發展和實踐積累,侵犯他人馳名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條件不僅僅是識別性商標使用行為,還包括廣告性商標使用行為。將權利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廣告性使用,其后果在于淡化了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屬于淡化式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貴陽老干媽)擁有第2021191號“老干媽”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商品上,包括豆豉、辣椒醬、炸辣椒油等。貴陽老干媽認為涉案商標經長期使用、廣泛宣傳,已經為國內外廣大消費者所熟悉,且多次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具有較高知名度或構成馳名商標。被告貴州永紅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貴州永紅)是一家牛肉制品生產企業,其產品包括牛肉干、牛肉松、牛肉棒等。貴陽老干媽發現,貴州永紅制造、銷售的牛肉棒產品印有“老干媽味”字樣。貴陽老干媽認為,“老干媽”是其擁有的注冊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該詞匯并非直接表示商品風味的描述性詞匯。貴州永紅未經貴陽老干媽許可擅自使用“老干媽”字樣,其傍名牌意圖非常明顯。因此,貴州永紅的行為屬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歐尚超市)實施了銷售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因此,貴陽老干媽將貴州永紅、歐尚超市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貴州永紅辯稱,其主營商品為牛肉干等制品,主營商標“牛頭牌及圖”經30余年的使用,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且于2010年1月獲得馳名商標保護。貴州永紅主觀上并沒有攀附貴陽老干媽商標的意圖;貴州永紅使用“老干媽味”字樣不屬于商標性使用,屬于對產品配料和口味的合理描述,并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涉案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貴陽老干媽提供了證明馳名商標的基本證據,證明涉案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貴州永紅的涉案產品名為“老干媽味牛肉棒”,正面印有“牛頭牌及圖”,中部印有“老干媽味”字樣。貴州永紅把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產品的系列名稱,并用他人馳名商標來描述自己的產品,且用于包裝、宣傳中,為廣告性使用行為,屬于淡化式侵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令貴州永紅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牛肉棒產品上使用“老干媽味”字樣,賠償貴陽老干媽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2.65萬元,歐尚超市停止銷售上述印有“老干媽味”字樣的牛肉棒。
貴州永紅、歐尚超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但其上訴請求被法院予以駁回。
案例分析
該案中,原告貴陽老干媽所擁有的第1381611號的“老干媽及圖”商標與涉案商標在豆豉、辣椒醬、炸辣椒油等商品上使用的時間歷史悠久,在國內消費者中擁有很高知名度,涉案商標屬于在中國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因此,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應給予跨類保護。
在判斷涉案產品所使用的涉案標識是否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需明確兩點:第一,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馳名商標具有顯著性和良好聲譽還蘊含著較強的廣告效應,侵權者直接把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產品的系列名稱,或者用他人馳名商標來描述自己產品,使得消費者誤以為侵權者的產品與馳名商標權人具有某種聯系,構成淡化式侵權。第二,是否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行為。商標法中明確了合理使用商標的主要情形,即描述性使用與指示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是指生產經營者使用他人的商標對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予以敘述性描述;指示性使用是指為指明產品、服務的種類而使用他人的商標。如果是為了描述、指明商品的基本信息,應當允許他人在不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或聯想的情況下,正常、合理地使用權利人的商標。
該案中,被告貴州永紅在涉案產品上標注“老干媽味”字樣的行為,試圖把涉案商標“老干媽”解釋成同“黑胡椒”“麻辣味”并列的口味描述。而事實上,“老干媽”并不代表現實生活中的任何一種口味,而是為貴陽老干媽的馳名商標。貴州永紅前述對“老干媽”使用行為,將導致其通用化為一種口味名稱,會減弱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貴州永紅雖然沒有將涉案商標作為識別性商標使用,但仍會使消費者對涉案產品與馳名商標之間產生聯想,屬于《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情形。
基于以上分析,為了避免涉案商標“老干媽”最后淡化為一種通用的口味描述性詞匯,有必要在該案中對該馳名商標作出反淡化保護。
原文標題:淺析淡化式侵權與馳名商標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