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分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哪些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一、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符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二)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雜技藝術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一)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二)建筑作品 (廣義:包括建筑物本身,還包括建筑設計圖,模型)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5、攝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 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8、計算機軟件
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序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上,即程序已經相當穩定,相當持久的固定在某種有形的載體上,而不是一瞬間的感知,復制,傳播程序。
9、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保護辦法)
我國著作權法中未作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那些作者不明,旦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約某成員國國民所創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屬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二、哪些作品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只能是違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包括違反了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部委規章在內。例如,宣傳色情、暴力、分裂國家等作品。
2、由《著作權法》明確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這里的譯文是指官方正式譯文,而不是學者自己或者某個機構自己組織人力物力進行的翻譯,因為這些譯文仍然受著作權的保護。
(2)時事新聞。
a、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事實性的陳述)。
b、不包括個人創作因素在內的報道、評論(如評論員文章)、有關事實新聞的著作(如名為《新聞學》的教科書)。
c、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也應視為新聞消息。
d、時事新聞雖然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是報刊、電視臺等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仍應當注明出處。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過保護期的作品
(1)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便為社會所公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但作者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保護期限限制,將永久受到法律保護。
三、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多久?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四、作品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必須屬于創作,而不是抄襲。有的稱為必須具有獨創性、初創性或原創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必須是自己創作的,而不是從別人的作品中抄襲來的。所謂創作,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造,即作者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進行觀察、體驗、研究、分析,并對社會生活的素材加以選擇、提煉、加工,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塑造出藝術形象或表述科學技術的創造性勞動。
(二)必須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智力勞動的范圍很廣,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只是智力勞動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如在生產過程中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智慧,添入了某種催化劑,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體育比賽中和對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擺出新的陣容、陣式,戰勝對手等,這些也屬于智力勞動,但如果未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將其表達,就不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的創作,不能稱為作品。
(三)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即作者須以文字、言語、符號、聲音、動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現形式將其無形的思想表達出來,使他人通過感官能感覺其存在,如無一定的表現形式,思想僅存在于腦海之中,他人無法感知,不能稱為作品。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四)能夠固定于某種有體物上,并能復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紙張,攝影作品固定于膠卷,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固定于膠片、錄像帶上,這樣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們復制使用。口述作品雖未固定于某種有體物上,除眾人皆知的外,也須符合能以某種有體物將其固定下來的條件。如能以紙張、磁帶將其記載、錄制下來,否則也難以保護。
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但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如果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在其變更、終止后,其單位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