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綠森林,健康深呼吸?!苯陙?,憑借天然環保、防火阻燃、吸音降噪等優點,以硅藻土為主要成分的硅藻泥成為很多人裝飾墻面時的首選涂料。在我國硅藻土儲量最多的吉林省,兩家經營硅藻泥的企業因為核準注冊和實際使用的商標中均含有“綠森林”三字,在展開激烈市場競爭的同時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糾紛。
近日,這場“長白綠森林”與“百姓綠森林”之爭有了新進展。4月16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長春市新空間環??萍加邢薰?下稱新空間公司)在硅藻泥、貝殼粉等商品上使用“百姓綠森林”與“綠森林”等字樣作為標識,并使用與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綠森林公司)硅藻泥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侵犯了綠森林公司對第8403414號“長白綠森林”商標及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綠森林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記者了解到,在法院上述判決生效后,新空間公司未按照法院判決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綠森林公司日前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行企業生爭端
據了解,綠森林公司于2007年4月9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新型環保建材的研發、生產、批發、零售及裝飾涂料工程、硅藻泥工程施工等。2017年1月13日,綠森林公司從關聯企業吉林省綠森林硅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處受讓取得第8403414號“長白綠森林”商標及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兩件商標均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防水粉(涂料)、樹脂膠泥、刷墻粉、油漆等第2類商品上。
2014年4月30日,新空間公司注冊成立,主營硅藻泥、貝殼粉生產銷售及環保材料生產研發與推廣等。2020年3月6日,新空間公司從其原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處受讓取得第22635006號“百姓綠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該商標于2017年1月16日提交注冊申請,2018年2月14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石膏、水泥、涂層(建筑材料)等第19類商品上。
記者了解到,劉某某曾于2013年12月30日提交了另外一件與涉案商標標志相同的商標注冊申請,2015年2月21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防水粉(涂料)、涂料(油漆)、刷墻粉等第2類商品上,劉某某將該商標許可給新空間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間使用。2017年7月19日,綠森林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經審理,原商評委認定該商標與綠森林公司的“長白綠森林”“長白山綠森林”及“綠森林小屋”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損害了綠森林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同時,劉某某作為“綠森林”硅藻泥商品的代理商,明知“綠森林”系綠森林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仍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其標志相近似的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劉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劉某某后未提起上訴,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綠森林公司表示,劉某某曾是該公司的代理商,2014年與綠森林公司解約并注冊成立了新空間公司,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間一直擔任新空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是新空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新空間公司成立后,便開始在市場上通過實體加盟店、網站大規模銷售帶有“綠森林”字樣、與第8403414號“長白綠森林”商標及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相近似標識的建材涂料,而且還使用了與綠森林公司硅藻泥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侵犯了綠森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綠森林公司將新空間公司訴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1.67513萬元。
新空間公司則主張,該公司將其持有的涉案商標使用于自身商品進行銷售系合法行為,與綠森林公司的第8403414號“長白綠森林”商標及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不同,且綠森林公司近3年并未實際使用上述兩件商標,新空間公司并未侵犯綠森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新空間公司的商品外包裝系獨立設計且擁有國家版權局美術作品登記證書,與綠森林公司的商品外包裝存在顯著區別,其合理使用涉案商標并未侵犯綠森林公司的在先商號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引關注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新空間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硅藻泥、貝殼粉、功能性底料等商品的外包裝上,使用涉案商標及“綠森林”“百姓綠森林”“綠森林GREEN FOREST”字樣、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作為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其來源與綠森林公司有特定聯系,侵犯了綠森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新空間公司的涉案硅藻泥商品的包裝裝潢的特點與綠森林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同種商品的包裝裝潢特點重合,其在商品包裝裝潢上使用與綠森林公司有一定影響的硅藻泥商品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使用綠森林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號“綠森林”字樣,使一般購買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時容易誤認為是綠森林公司的商品或與綠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新空間公司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范圍、持續時間、后果、權利商標的知名度、聲譽及綠森林公司的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確定該案賠償數額為120萬元。
2019年12月1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新空間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綠森林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并刊登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恢復聲譽。新空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新空間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包裝上使用涉案商標及“綠森林”“百姓綠森林”“綠森林GREEN FOREST”字樣、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作為標識,上述被控侵權的文字部分與綠森林公司的第8403414號“長白綠森林”商標中的核心要素“綠森林”相同,圖形部分與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的顯著特點重合,均構成近似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綠森林公司有特定聯系,侵犯了綠森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新空間公司在商品包裝裝潢上使用與綠森林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同種商品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使用綠森林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號“綠森林”字樣,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難以辨別,容易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市場經營主體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新空間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兩件先后注冊在不同商品類別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實踐中可以并存,但后注冊商標應當規范使用,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作為2019年度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時指出,該案是在后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濫用自身商標,侵犯在先近似注冊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為因相同或近似并存商標的使用而引發的相關糾紛案件審理作出了指引。(本報記者 王國浩)
(編輯: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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