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代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也稱文網文。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是由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的。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文 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網 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申請游戲產品業務的,除上述條件外,注冊資金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
6、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四)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如驗資報告、驗資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七)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自有場所需提供房產證復印件);
(八)業務發展報告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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