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發展趨勢。隨著互聯網時代的興起,電商行業也成為了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外資企業想要在國內設立電商平臺,就需要具備EDI經營許可證。那么外資企業在國內申請電信經營許可證未來的發展趨勢是怎樣的呢?法律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主要集中在增值電信業務領域。自對外開放以來,增值電信業務開放種類呈擴大之勢,外資股權比例呈放寬態勢。按照2015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共設置10項增值電信業務,外商投資企業可分類適用WTO政策、CEPA政策和上海自貿區政策申請,部分業務開放比例至100%。
1、總體情況
截至2019年年底,獲得批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共191家。其中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許可證的145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發批復的46家(上海自貿區內企業)。
2、按業務分類情況
191家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中,工業和信息化部許可的145家企業合計擁有222個業務許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復的46家自貿區內企業合計擁有54個業務許可。從許可數量上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信息服務業務、國內呼叫中心業務位居前三,該三項業務許可數量占全部業務許可頒發數量的85%。
3、按地域分類情況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地分布,共涉及16個省(區、市),其中,北上廣三地注冊企業數量遙遙領先,占比達72%,區域發展不均衡現象突出。
4、按外資來源分類情況
191 家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中,約三分之二企業的外方資本來源于香港,其次是美國和日本,三者共計占總量的79%。
5、按外資占比分類情況
191家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中,外商獨資企業有54家,占比28%;外資比例在50%至100%區間的企業有12家,約占6%;外資比為50%的有26 家,約占14%;較多企業外資持股比例在10%至50%之間,有83家,約占43%;外資比例在0至10%(含10%)區間的有16家,占比8%。
6、按外資所在層級分類情況
外方投資者既可能是持證企業的直接股東,也可能是二級及二級以上多層級的間接股東。191家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中,外資直接持股的約占49%;間接持股的約占51%。
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依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4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解讀:簡單的說就是外商想要在國內開展電信業務就需要準備國內的法規,而不是按照國外的法規去執行,并且經營范圍有限制,涉政或新聞估計無法參與。
第5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8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注: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9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第11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第12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二)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