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項目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二、審批機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三、申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注:注冊公司詳情
四、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由全體董事簽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由發起人簽署或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
4、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全體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5、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8、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9、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10、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11、住所使用證明;
1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3、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14、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在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工商機關提交設立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領取收件憑據;
4、工商機關在收件后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5、工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在10日內到工商局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
六、審批時限
1、工商機關收件后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2、工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于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
七、收費標準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萬分之八繳納;注冊資本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萬分之四繳納;注冊資本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