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稅務登記證的用途: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稅務登記證丟了首先要進行掛失,在丟失的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需要對遺失的稅務登記證登報聲明作廢后,然后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證掛失確認,重新核發新的稅務登記證。
補辦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填寫稅務登記證掛失報告表,并在主管稅務機關欄簽屬審批意見并簽字蓋章。
2、刊登稅務登記證聲明的版面并蓋公章。
3、刊登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報頭或刊頭并蓋章。將相關資料提交到稅務機關,通過審核后就可辦理一個新的稅務登記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