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僅僅只有兩個字的區別,大家知道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嗎?
食品流通許可證,可以對食品的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的程序和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食品經營者需要堅持先證后照的原則,沒有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之前,不可以辦注冊登記的相關手續。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通過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改為后置審批,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先領取營業執照再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這樣大大縮短了注冊公司的周期,節約了時間,提高效率。
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1],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以及許可證的管理等等,進行全面的規定。其中附則第四十條明確說明: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檢查。
擴展資料: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的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背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業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是未經許可出產食品添加劑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施、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夠一萬塊的,并處兩千元之上五萬塊以下處罰;貨值金額一萬塊之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之上10倍之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