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議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全稱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該文件使知識產權問題與貿易問題密不可分,規定了權利的取得和維持程序,規定了知識產權執法措施。
TRIPS協議納入了《巴黎公約》(即《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即《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即《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及廣播組織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即《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使得其保護水平進一步提高。
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共有以下八個方面: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分布圖)
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TRIPS協議是WTO 中最重要的協議之一,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原則,從七個方面規定了成員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要求。TRIPS協議的宗旨是: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障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充分、有效的保護,同時保證知識產權的執法措施與程序不至于變成合法的障礙。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協議還存在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