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是指他們依照中國的法律在中我國境內設立,外資公司的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不同于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于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工商注銷所需材料
(1)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外資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4)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機關的注銷登記證明;
(6)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關文件。
外資公司注銷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財政補貼返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時可能因不同的行業而有不同的政策,或者當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而享受一定的財政補貼(當然,目前已經基本上沒有了)。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時,未滿協議或政策要求的經營期限的情況,可能會被要求退返財政補貼。因此,律師建議,外商投資企業在做出解散決議之前與當地政府溝通,就財政補貼是否需要歸還等問題進行確認。
(2)稅務注銷。稅務注銷通常是撤退過程中耗時最長、審查最嚴格的環節,如果處理不好,還可能引發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需要引起高度的注重。稅務注銷過程中,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是最復雜,最不可控預料的一環,律師通常會建議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提前溝通,必要情況下建議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稅務鑒證報告,確保成功通過。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稅務機關非常繁忙,在此期間,稅務注銷手續可能被延遲。
(3)員工妥善處置。外商投資企業撤退時,員工處置問題相應比較難辦,員工可能會向企業提出各色各樣的要求,影響清算進程。律師建議,外商投資企業在決議解散之前,應做好妥善的保密工作,避免出現員工停工等所任參與糾紛的事件以作用;影響生產;在決議解散之后,企業可以首先嘗試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都應簽署協議,以避免后續勞動糾紛對清算產生影響。在商討不成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考慮依法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4)債權債務處理。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算期間,企業應當結清債權債務,不能開展新的經營,簽署新的與籌備有關的合同。對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簽署的合同,可以在與對方協商后解除,也可以選擇一直履行合同。對于暫時無法回收的債權,為了不影響清算,可以考慮在通知債務人后轉讓給關聯公司,由關聯公司后續進行追討。
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根據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對外發布《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14年2月19日《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次修訂。它規定了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的設立程序、注冊資本、出資形式的內容,是規范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活動的重要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