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要求》(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公布。依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 <外國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要求> 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34號)第一次修訂。依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2019年版全國性和自貿試驗區外國投資準入負面清單》。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工業和信息化部
1.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
3.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完整詳細的股權結構圖及相關證明;
6.中、外方投資者的有關證明材料;
7.外方主要投資者電信業務運營經驗證明材料。
申請辦理企業理應遵循《外國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有關規定條件:
1、經營全國性的或者跨地區、自治區、市轄區范疇的基礎電信增值業務的,其注冊資金保底限額為10億元RMB;經營電信增值業務的,其注冊資金保底限額為1000萬元RMB;
2、經營省、自治區、市轄區范圍內的基礎電信增值業務的,其注冊資金保底限額為1億元RMB;經營電信增值業務的,其注冊資金保底限額為100萬元RMB。
3、經營電信增值業務(包括基礎電信增值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國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人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除理應遵循以上要求外,還需要遵循電信條例要求的電信增值業務有關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2、有與從業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產和專業技術人員;
3、遵循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求的審查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4、經營電信增值業務的外國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人理應具有經營電信增值業務的良好業績和經營經驗。
1、 注冊資金:不符合保底限額要求。
2、 出資比例:外方投資人所占股比不符合規定要求。
3、 申請辦理企業有以下情形也不予申請辦理:
① 不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② 不屬于外國投資電信企業
③ 不具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息或者能力
④ 申請辦理省內呼叫中心經營業務,而注冊地不在本省
4、 申請辦理電信增值業務的外方主要投資人,不具有經營電信增值業務的良好業務和經營經驗。
目前,我國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主要集中在增值電信業務領域。自對外開放以來,增值電信業務開放種類呈擴大之勢,外資股權比例呈放寬態勢。外商投資企業可分類適用 WTO 政策、CEPA 政策和上海自貿區政策申請,部分業務開放比例至 100%。下面將重點揭秘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外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發展態勢。
1、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總體數量及業務分類情況
根據中國通信研究院發布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發展態勢 (2019 年 6 月)》顯示,截至 2019 年 6 月底,獲得批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共 146 家,其中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許可證的103家,這些企業合計擁有 165 個業務許可。從許可數量上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信息服務業務、國內呼叫中心業務位居前三,該三項業務許可數量占全部業務許可頒發數量的 82%。
2、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地域及外資來源分類情況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地分布共涉及15 個省(區、市),北上廣三地注冊企業數量遙遙領先,占比達76%,區域發展不均衡現象突出。上述146 家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中,過半數企業的外方資本來源于香港,其次是美國和日本,三者共計占總量的77%。
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外資占比及所在層級分類情況
上述146家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中,外商獨資企業有46家,占 比31.5%;外資比例在50%至100%區間的企業有11 家,約占7.5%;外資比為50%的有23家,約占15.8%;較多企業 外資持有股權比例在10%至50%之間有58 家,約占39.7%; 外資比例在0至10%(含10%)區間的有8家,占比5.5%。外方投資者既可能是持證企業的直接股東,也可能是二級及二級以上多層級的間接股東。上述146 家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中,外資直接持股的約占57%;間接持股的約占43%。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按照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的審批程序,必須取得《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才能申請外商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修訂)是國務院于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2002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1年12月11日發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2008),2008年09月10日發布。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修訂),2008年09月10日發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
參考內容來源: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修訂)
1、已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想在股東中引入外資,應該如何辦理?
答:應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發展司提交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申請,待審核通過后發放《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企業持審定意見書到商務部拿到相應文件后,到工商管理局變更股東,最后到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提交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該事項的審查類型是:前審后批型。...
在增值電信業務方面,《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放開了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和呼叫中心三類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即外資股比可以突破50%。
此外,《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今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在華外資企業負責人紛紛表示,外商投資法確立了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標志著中國的對外開放已上升到更全面、更高水平的新階段,有效提振了外資企業的信心...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安蓓)國家發展改革委11日稱,將會同相關部門修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聚焦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發揮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潛力,進一步擴大鼓勵外商投資范圍。...
在當日舉行的2020中外投資促進機構工作會上,王受文說,中國的國內市場未來將成為全球最大國內市場,中國有非常強的產業配套能力,為外商投資提供扎實的合作基礎。此外,中國市場的創新能力也在不斷提升,特別是在互聯網、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等領域...